素食主义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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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西装

一个资深律师与我说,在美国有两类人穿西装,一类是推荐员,再者就是律师。我不以为然,因为他根本没有去过美国,应当推定为胡说。既然非要胡说,那么在我们这儿也有两类人穿西装,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小偷。在法院门口,那些油头粉面,身着西装,又不懂得西装文化,背着个黑色皮包,或呆呆地站着,或是踱来踱去的,都是律师。在公交车上,那些着西装背着包的,是律师。着西装,将包夹在腋下的,则是小偷。小偷穿西装是为了让大家相信他不是小偷,夹着的包是用来遮挡他人视线的。所以小偷穿西装还是很有道理。让我疑惑的是,律师穿西装的道理。如果律师穿西装的道理与小偷穿西装的道理作同一解释,虽然有理,恐怕律师们的强拳不同意。

逼迫律师穿西装的多为一言堂式的律师事务所领导,或是真正意义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里极端负责任的主任。他们总想让手下的每一位律师都打扮的如新郎一般,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他们领导才干,显示它的大所形象,从中得到些许意淫般的感觉。

那些认为自己是律师,而穿西装的人,希望在法庭上体面一些,在当事人面前神气一些。依稀记得前些年看过一本书,说是谈判的时候要穿的高档一些,这样会让对手感到你很可信,他很自卑。我想这或许有些道理,但这个道理并非四海皆准。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律师与当事人交易的标的是一项专业技术服务,更为特殊的是,对于这样的交易标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很了解这项技术,而对当事人而言最多则是一知半解,否则便不会花这等冤枉钱。因此律师在谈判中的优势在于自己头脑中的专业知识,在于自己的灵,而不是自己的肉。这样的专业知识要通过语言加以表达,不需要通过服饰来显示自己的肉体魅力以吸引交易相对人前来交易,我想这就是三陪女与律师赚钱模式的主要区别。因此通过服饰在当事人面前显示自己的优势,有超越经营范围之嫌,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做律师要学会维护法官的尊严,不要处处和法官学,更不能在法官面前显示优势,我想这是法律和社会赋予律师的义务。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他们统一服饰有他们的道理,他们穿上制服便是在行使国家权力,他们不再是作为公民的他们自己了,对他们而言,服饰的统一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统一。律师出庭衣冠整齐便是了,法庭规则也是这样要求的,没有必要人人穿上西装。西装要是低档一些,倒也罢了,如果穿上几千块钱的西装,可就说不过去了,法官的袍子可就几百块钱啊,这样的反差,法官的权威何以体现。难怪法官们如此讨厌律师,整天作新郎,谁不忌妒。

突然发现,乡下或越是落后的小城市的律师越是喜欢穿西装,打领带,将西装的扣子全部系上。越是发达的大城市的律师穿着越随便,即使开庭也是如此。一次去一个大城市开庭。我一直认为在大城市开庭必须要穿西装,因为连乡下律师都穿西装,何况大城市。当我着西装,满头大汗,晕晕乎乎的走进法庭的时候,发现对方律师根本没有穿西装,只是一件短袖T恤。台下旁听席上的目光全移到我的身上,我现在知道了,他们的目光不是在欣赏的严谨,而是在观赏我的另类,关注的精神。

听说英国的律师,不再穿得极为绅士了,而是和客户一样穿着随便一些,说这样更容易与客户交流,我想这是很有道理的。

去年夏天到乡下开庭,偶然看到法院立案室旁边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整个所的布置和小吃店相仿。里面有个老律师在接待当事人。那老律师,上身穿七八十年代流行的乳白色半透明的吊带儿“荡夫装”,手摇蒲扇,认真地在给当事人讲解。极具乡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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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uote 1.忘书
  • 我觉得男人穿起西装都挺帅气的,即使是再对不起观众的。。。
  • 2006-4-2 20:18:14 回复该留言
  • quote 2.shtoy
  • 现在强迫律师统一着装的是律师协会吧,呵呵,那个律师袍啊,比法官袍还不勘!
  • 2006-4-12 13:28:34 回复该留言
  • quote 3.shtoy
  • 呵呵,也有穿得很难看的吧,这种时候总觉得这个人没穿西装也只是对不起观众,穿了西装简直就是对不起西装了啊!!!

    (写这段话的时候,总是想起公司一位号称只穿Armani西装的仁兄,那个恐怖啊,可怜了Armani!!!)
  • 2006-4-12 13:33:20 回复该留言
  • quote 4.遛鸟
  • 穿西装的男人,十个有九个傻。
    10多年前,曾经有个西装品牌,广告上就是一只狮子穿上西装,以至于,我就没记住这个服装的品牌,倒是牢牢记住“衣冠禽兽”这个词语!
  • 2007-7-19 10:30:50 回复该留言
  • quote 5.心如明镜
  • 有心糟蹋自己可以个人的名义,可以更显得坦荡的彻底,何必带上行业的群体,处世的阴暗源于内心的阴暗,不幸的是你从事律师的职业,如果更不幸你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又该大放多少厥词糟践职业共同体,这样的心态于任何职业都不可能泰然自若,别拿刻薄当幽默,不要以为群体是抽象和不懂回应的,既然你眼里的律师如此不堪,没有起码的认同感,可以趁早退出,另攀高枝,不要说你是为五斗米折腰,管你温饱和流氓的职业有的是,别再继续不负责任地以职业人的名义恶毒攻击了,你的才华何以用在你的工作中,可以用在与人为善的人际交往中,用网络的形式肆无忌惮的赤裸你的阴暗,外带一群无辜的同行,和艳照门的陈**有何区别!!
  • 2008-4-1 8:43:45 回复该留言
  • quote 6.zenon
  • 谢谢“心如明镜”的关注和批评,能让你骂一顿也算我及我的文章的价值了。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你应当也是律师,否则不会以如此认真负责的态度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过,既然都是法律的职业者,我更希望你在“阴暗”、“厥词”、“糟蹋”、“赤裸”等极具诱惑力的结论后附上些必要的证据,因为这样更符合律师的习惯,更为重要的是这样我更能从你的骂中学到些什么,其实我挺自私的。
    由 zenon 于 2008-4-1 11:14:24 最后编辑
  • 2008-4-1 10:54:25 回复该留言
  • quote 7.心如明镜
  • 你我的对话都是诉讼之外的行为,讲证据未免有抵赖之嫌,你的文章很多是一种情绪表达,我的留言同样也代表我的情绪,所以高谈法律事实实在不合适,诉讼之外的生活无需太多证据,只要心存美好,只要良心还在,自私是人的本性之一,用来保护自己无可厚非,但是打着自私的旗帜乱箭伤及无辜,那要炮制多少冤假错案!!
  • 2008-4-1 13:42:28 回复该留言
  • quote 8.zenon
  • 谢谢“心如明镜”的进一步的回复,能够与您在这里对话倍感亲切,不管是诉讼外,还是诉讼内。你说我的文章“很多”是一种情绪表达,这个结论不错,但不够准确,严格的说,我的文章“全部”都是一种情绪表达,既然能够称之为“文章”,除了表达作者的“情绪”,还能表达些什么呢?关于你的“诉讼外无需太多的证据”的态度我不大赞同,不管对待什么职业,对待朋友还是敌人,态度都要严谨,尤其是在批评和质疑别人观点的时候。不能由于我们没有面对法官,就可以任意得出结论,任意说别人好还是坏,这不单是作为一个律师准则,更是作为“人”的准则。至于“美好”、“良心”、“自私”在这里讲这些,有些严重了,这里只是我的个人空间,如你所说,只是我个人自恋、大放厥词、显示阴暗心理等个人情绪的地方,并非一个真正的公共领域,非公器,我也绝没有利用这个作为公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再者,所谓“美好”、“良心”、“自私”都是一种价值判断,人是万物的尺度,一万个人有一万个尺度。用你的道德标准,如此的评价我的行为,又不列明必要的证据,让人感觉你的尺度至少相对于我居于了统治地位。我想知道的是,你的尺度是如获得了上帝的授权,如何使你的尺度居于不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呢?我想,你肯定是一个至少比我成功的多的律师和法律人,如果在诉讼外你不没有出示证据的习惯,或不屑在我面前出示证据,那我决定尊重你的习惯。但还是希望你能够论述一下,只要你的论述比结论多一些就行。另外,我还想说的是,既然您认为我们是在对话,我还是希望大家都能够持一种能够让对话进行下去的态度,避免使对话过度情绪化,不知道“心如明镜”是否同意我的意见?!
    由 zenon 于 2008-4-1 17:10:43 最后编辑
  • 2008-4-1 16:26:30 回复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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