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处女庭是非常搞笑的,法庭辩论的时候法官让我说话,我没有说,打算到最后陈述的时候全力攻击。可到了最后陈述的时候,我刚准备长篇大论,法官打断了我,只要让我说是驳回对方的诉讼要求,还是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开完庭后,我被当事人差点骂死,因为他们花了这么多的钱,就没有听到我几句人话。后来理解了,法庭辩论了是庭审的高潮,当事人花钱就是冲着这东西来的。
辩论的故事是很多的,自己遇到的也不少,多为惨烈和不光彩,不过效果都是一样的,更多的成了法官们的谈资和笑料。前些天在法庭上和一个老律师吵了一架,因为他在法庭上对我指指点点,唾沫星喷了我一脸。我们那里的人是很忌讳吵架将唾沫搞到对手脸上的,这不仅是一个很大的侮辱,据说还会导致皮肤病,所以通常这样的行为会使战争升级。所以我全力不计后果的反击那个老同志。如果不是打不过他,我真想跳过去一脚踢死他。后来听了那个老同志的不少先进事迹,一次他竟将对方的当事人打了。还好,我当时没有跳过去,要是被他打了,传出去,我就没有脸见人了。
难道律师真的是专业吵架选手吗?或许是,或许经常是。通常看到的法庭辩论多像一场拳击比赛。双方当事人轮翻对攻,相互撕打。法官就如台上裁判,围着台上选手跑来跑去,或是让大家暂停,或是将双方拉开,或是警告选手上积极进攻,以增加比赛的精彩程度。和拳击比赛不同的是,法庭上很少也现“KO”的场面,也很少出现法官当场根据点数公布比赛结果的情形。法庭上的对抗远不如拳击台上的对绝来得直接。被人一拳击倒,爬不起来了,便是爬不起来了。抗击打能力不如人,是个明显的事实问题,没有什么好争辩的。而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原告不要指望说服被告,被告也不要指望原告接受自己的观点。如果真要是接受了,反倒是麻烦了。正是由于双方总是纠缠不清,才使辩论能够持续进行下去,才使法庭辩论越来越具有可观赏性。
法律人或许都认为诉讼关系不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当事人与法庭之间的事儿。如果真是那样的话,法庭不再是一个当事人相互争吵的场所,而是向法官说理之处。既然是向法庭说理,那就和法官说话算了,不要找对方当事人怒目而视,指指点点。如果法庭辩论是与法官的良知而辩的话,而不再是双方当事人间的吵架,那么争吵便会少了下来。其实这是不大可能的,因为法庭的布置一直在误导我们,一直让我们不得不真得吵下去。
我们的法庭更像一个剧场,审判区宛如一个舞台,正对审判区的则是观众席。法官端坐于舞台正中,是主角。原被告双方分列于法官左右,是配角。原被告当事人面对面相视而坐,抬头可以看到对方当事人,将头摇向一侧可以看到法官,头摇向另一侧便可以看到观众朋友们。当你在法庭上发言的时候,你抬头会注意到对方恶狠狠目光,会激励你勇往直前,当你将头稍转向一侧的时候你会看到台下一双双关注的眼睛,你会感觉人心振奋,当你将头转向另一方时,会看到法官大人们的温柔笑脸,会使你有一种登上鼻子的感觉。虽然自己是配角,此时显然有临时主角的感觉,于是华众取宠便不可避免。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而做是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你看不到对方表情,也就不会容易情绪激动。情绪一激动就会使自己的控制能力相对降低,就容易发生意外。有些法庭比较小,当事人面对面离得很近,甚至可以听到对方当事人急促的呼吸声。离得太近是很危险的,要是哪句话刺激了对方,对方当事人一伸手就会桶瞎你的眼睛,当然一方发言唾沫溅到对方脸就更是件容易的事儿了。由于这样的布置,法官只能看到当事人的侧面,不能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表情。因此就很难提前发现安全隐患,更不大可能将隐患消灭于未然。
还是建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字排开的坐在法官面前,这样可以切实体现诉讼关系是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再是当事人之间。在辩论时,就会让人感觉我是在和法官说话,面不是和你吵架。如若原告欲瞪被告一眼,不仅要侧过脸,还要弯下腰低下头,从下往上看,这样大大增加了挑衅行为的成本。比较重要的是,法官正视各方当事人,容易察觉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表情可以判断他们的情绪,这样更有可能去有效的控制各方当事人的情绪,控制整个法庭的进程。一字排开的布置可以使当事人正视法官,而不再是正视敌对分子。这样法官的威严体现的更加充分,效率来得也高。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也不敢指指点点,更不敢唾沫乱飞。这样容易产生误会,被法官认为是在针对他。要是有这样的误解,就有意思了,我想就是当事人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冒这样的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