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官朋友很诡秘地告诉我,某法院的某小领导在某夜总会与某人为争夺对某坐台小姐的使用权发生暴力冲突,最后那小领导被竞争者打成重伤而告终。从朋友那种神经兮兮的表情看,这应当算是个业内的重大新闻了,至少对我的那位法官朋友来说是这样的。我感觉他高兴的快死了,可能作为同行,希望自己的圈子越热闹越好,死得越多越开心。
这东西之所以有新闻价值,主要是我们更习惯于官员欺压百姓,而对百姓欺压官员陌生地不敢想象。不过细来想想,那小领导的有些思路还是相当值得称道,他被打这事儿从某些角度看还是很有积极意义,值得提倡。
感觉官级与性欲还是有些联系,人一旦当上了领导性欲就跟着膨胀了起来。后来想想,不是性欲强了,因为性欲直接受性激素控制,其强度在当官前与当官后不会有什么明显变化。当官前后在性欲强度上有别的只是控制性欲的能力发生了变化。在获得权力之前,对性欲控制的比较严格,因为不管好自己的性,性一旦泛滥,容易引出麻烦。而有了权力之后,就是因为性而有了麻烦,凭着自己的权力也可以化险为夷,白白享受一场。有了这样的自信,便不再控制自己的性欲,由它去吧。反正那东西游来游去的,直接的效果就是舒服。一旦有了权力,便认定在权力之下包括人的精神和肉体在内的一切事物,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任由自己处分,至少自己是这样认为的。于是一些领导先生总是想尽办法的无偿征用属下的性资源,这样一来安全卫生,二来经济实惠。作为理性的领导,当然不会选择向市场寻求性资源,去支付完全可以省去的成本。而那个被打的法官同志,算是个不错的另类,他能主动向性服务市场获取性资源,不管它的对价是谁支付的,不把矛头再对准手下的良家妇女,便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夜总会就是一个娱乐的地方,发泄性欲的地方。不让公务员去没有道理,不让领导们去就更没有道理了。他们在那里由专业人士帮助发泄了性欲之后,就没有精力麻烦手下的业余选手了。不过在这里我只是个假设,如果那小领导两块业务同时开展,大小通吃,那可就糟透了。
我开始有点同情那被打的领导。其实应当全怪那个死做台不诚信。她肯定与那小领导达成了一项契约,约定给那小领导意定一项优先获得服务的权利。而那坐台那晚必定没有履行事前的约定,又和别人达成了一项同样标的契约,向别人提供服务。在她不可能同时为两个人提供服务,同时满足两个人的需要的情况下。当然那做台就是有本式能够同时满足两位客官,人家顾客也未必愿意,这种事儿脸面是大。在矛盾不能调和的时候冲突便不可避免。因此“一物两卖”式的交易手法,必然使两个买受人之间发生冲突。要是真正的“一物两买”的纠纷到了法院可能容易处理,要么肯定前一个合同的效力,否定后面合同的效力,判令将本标的物卖给第一手的买受人。要么两个合同的效力全部肯定,由出卖人向前者承担违约责任。可夜总会里的这些关于异性服务的约定,法律偏偏不认可他们的效力,既然两个约定都无效了,那么对于三人之间约定的事儿便没有了法律的调整。没有了法律,就不可能有文明的秩序,于是恢复到野蛮的自然状态下的弱肉强食便再正常不过的了,于是暴力的产生也成了必然。小领导不如那打人的哥们儿强大,被打成重伤,丧失对坐台的优先权便理所当然了,技不如人,应当认命。暴力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救济方式,完全肢体上的暴力对抗也是最公平的竞争方式。不过值得称道的是,那领导遵守了这个游戏规则,没有动用他的权力资源,当然极可能他不敢动吧,因为动用权力资源需要支付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获得的收益。那个领导真是个聪明的法官,是个称职的领导。不过那个打人的哥们更是个英雄,能把领导打了,不管那个时候他知不知道对方的身份,都不会影响他人成为人们心中的英雄。不过英雄这个荣誉也需要以坐牢作为成本。
有人说那小领导在夜总会与人争小姐被打会影响他的前途,我想应当会吧,但也未必了。不过,就是不会影响,也需要追加投资,以防止这个或有的损失现实化。其实,对那个可怜的小领还是应当宽容一些,毕竟领导首先是动物,然后是人,最后才是领导,领导不是圣人,也有性欲,也需要发泄,也需要夜总会,也需要小姐,也需要被打成重伤,这一切都是再正常不过,何必这么严格的要求领导呢。如果领导都要禁欲,都要打人,谁还想当官啊。
不过这事儿还是有点意思,被打的那个小领导的一切竞争者和此事的旁观者会感觉更有意思,可能已乐得准备去医院看望那小领导去了。因为竞争者不死光了,始终感觉这世道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