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骄傲于我的代理词,原因并不在于对法官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我主要陶醉于它的字数,它的排版,它不断变化的形式。我的代理词通常至少有七八页,六七千字。现在我的代理词还有了注释,和论文的格式差不多。
记得还在律所实习的时候,主任交给我的第一个案件是一个有关建筑工程的上诉案件。我当时非常认真,开庭前就完成了长达十三页的代理词,那个代理词写得详细得几乎用光了我所有的那点儿法律知识,能说的都写了进去。主任是个很懒惰的人,当事人是个流氓也是个文盲,更是个法盲了。因此他们对我的代理词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个肯定的威力可够神的,至少对我这样好于表现自己的人来说是这样的,直到现在为止,一直疯狂地追求在代理词上的创新。
其实代理词只不过是对法庭上发言的一个系统一点的整理,它在法律上并没有当然的效力,其实你不整理也没有关系,只要庭审笔录将你的观点,将撰写判决书需要的东西记进去,你没有代理词也没有太大的关系。代理词那东西只不过是对法官的一项建议而已,建议有没有并不重要,如果没有更好。因此,这东西对法官的影响未必很大,法官自己对案件应当有一个独立的判断。不过凡是重视代理的人,还是希望自己的代理意见能成为法院的意见,因为这意味着自己劳动得到肯定。
后来发现,代理词的长短与案件的结果还是有很强的对应关系的。代理词越长胜诉的可能越小,败诉的可能越大。也就是,代理词的篇幅与案件的胜诉成反比。想想这还是很有道理的。一个事实明确,法律清楚的案件,可能三言两语就可以请得清清楚楚,甚至不说话,法官也不敢判你败诉。因此越是不用说话的案件,越是需要少说话的案件,越是会胜诉。反而讲了七八页还是讲不清楚的案件,说明是个疑难案件,说明你没有道理,没有道理才会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虚荣心而绕上三分。不过一个善于经营的律师,都会尽可能多讲一些,免得被当事人误会为不负责任。
一天一个资深法官偷偷地与我说,法官通常不看超过三页的代理词的,主要是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对法官来说代理词还是有些作用,因为在判决书中就不同焦点问题都要述明原被告双方观点。如果有代理词,便可以将代理词上的内容直接拷贝上去,大大方便了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如果代理词太长,便一时找不到可以直接引用的内容,于是那个代理词也就对法官没有了意义。我开始恍然大悟,难怪我代理写得越得意,越是输了案件。因为我是从来没有写过不超过三页的代理词。看来如果在三页内仍不能说服法官,那就是说这个案件用代理词是不能解决问题。如果想说服法官,只能用非代理词的办法。也就是用诉讼外的办法解决诉讼内的问题。
反复想想那个资深法官的话,还是话里有话。如果代理词真的有用的话,三页能讲些什么呢?开头和结尾的一些让人恶心又没有一点效率的套话就占去了近一页篇幅。剩下的那两页,除了诸如“这是铁的事实”、“原告是无辜的”、“被告是无耻”之类的费话,还能说些什么呢?真正的通过详细的论证,来阐明自己的观点代理词,三页那肯定是不够的。法官只看三页的代理词,说白了如果不是为了写裁判文书,一般法官是不会去看的。代理词对案件的实体结果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影响一个案件处理结果的,并不是代理词。不过也不可能是代理词,那只是一个建议而已。
我还是有一次在代理词上受宠若惊的经历。前几年办理了一个申诉案件,是检察院抗诉的。那个案件的原审法官因在这个案件中受贿被处理了,于是这个案件的再审对我们来说是极为有利的。再审的经办法官将我叫到办公室,让我详细解释了我的代理词。当然案件肯定是胜诉了,我的代理词全部成为“本院认为”的部分。我的骨子里虽然有点狐假虎威的感觉,但自己的代理词竟能成为判书,确实让我兴奋至今。
不过我是很怕经常用诉讼外的手段获得胜诉,不过即使是用诉讼外的手段获得实质的胜诉,也需要诉讼内的形式公布于众。法官接受不接受你的意见,他是可以决定的。有了幻想就不会放弃,因此也就一时不能改变迷信代理词的毛病,最后还是决定改革,将代理词设计地人性化一点,严格地说法官化一些。将代理词的内容分为三部分,每一部分都用不同的字体表示,并标有注释,注明其中黑体字为法官必看的内容,该部分内容绝对不超过三页;斜体字为法官可看可不看的内容;正常的字体为法官不需要看的内容。
那天,我拿着自己的改革试验成果,一本厚厚的标有很多注释的代理词正在和几个年轻律师炫耀,这时来了一个老律师,那老同志看了看我长达十几页的代理词,繁杂的字体,几十个注释,笑了笑,拍拍我的肩膀,亲切地说:“神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