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遇到一个同事的母亲,她一个晚上都在向我哭诉他儿子的事儿。我那个同事是个极为外向的人,不过他的电脑技术比我好得多。每次我的电脑出了问题总是向他求救。于是我也就勉强拿了一点儿耐心听她妈唠里唠叨了。
他通过司法考试后就来我们所执业,所里的合伙人通常是不愿意带助手的。不过他还算运气,有个合伙人因为与他母亲是朋友,那律师不知道是真心还是假意也就同意带带他了。其实至少在我们这样的所,带与不带是没有两样的,什么都要靠自己。可同事偏偏非要对所谓的带痴迷得不得了,后来当然是失望至极了。在那合伙人没有更多的任务给他做的时候,他选择了放弃呆在办公室,跑了出去。那天我出差回来,那合伙人非常感慨的与我说,我那同事现在不错了,今天接到一个人五千块的刑事案件,我听了不以为然。
后来,就是因为那个案件出了事儿。那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个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据说他接受委托之后,不断向司法机关打听这个案件的进展情况。但不知道怎么搞的,这个案件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开庭了,当然他没有出庭。因为被告人可能会判死刑,法院给他指定了一个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后来当事人家属非常气愤,将同事告到了所里,说他接受委托后严重不负责任,扬言要是被告人死了与我同事没完。据说,所里知道了这事儿非常的恼火,扣了同事的执业证,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处理意见。同事因这事儿,灰心丧气,消沉至极,整天沉迷于网吧,不过也没有办法,律师要是没有证就等于没有了饭碗。
有人怪罪他应当多问问同事关于刑事案件代理中的程序问题,这样就不会出错了。也有人说他不认真,案件盯得不够紧。我在想,这事儿不应当完全怪罪于他,或许现在的刑事诉讼制度决定了这种事儿必定要发生。不仅是他一个新出道的律师,就是一些老手也会有这样的错误,只是他的错误可能大了些,遇到了更顽强的当事人,他可能更倒霉,我们更运气。
刑事诉讼程序涉及到公检法三个机关的,案件在这个三个部门移交的时候,法律没有规定相关机关有向当事人家属或辩护人告知的义务。辩护人只能亲自去打听,如果遇到一个晕头晕脑的哥们儿,告诉了你不准确的信息,可能你就死了。其实,司法机关在移送案件的时候通知一下律师也一件非常简单容易的事儿。指望律师天天去打听,成本或许太高了,一般律师难以做到,不要认为律师收了钱,记忆力就比一般人强了很多,这样要求律师可能太过份了些。
更过份的是,所里扣他的证。这好像没有太多的道理,如果说非要道理的话,可能是出于合伙人的私利,而采取的恶毒的私力救济措施,这更像是留置,而不是一种处分,因为所里这样的行为似乎没有法律依据。还是早点移送到有权作了行政处罚的机关去,他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不能让人家忍受额外的痛苦。当然出了这种事儿,对所里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所里在聘用律师身上收了那么多管理费,承担一点风险也是合理的,何必想不开。
对人还是要宽容一些,年轻人犯点错误也很正常,不然律师惩诫委员会就得解散了。我那同事也不要那么可爱,犯了错误也没有什么,没有必要这样虐待自己,还是要挺直腰板儿面对所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