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者建议稿到2003年物权法草案第一稿,再到今年的物权法草案,越来越注重物权法第一条即立法目的的表述。物权法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不再仅是一个形象工程。
正如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所言利益是法律命令的原因,调整社会中的各种利益是立法的主要目的。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该制定法调整什么样的利益,优先保护何种利益,这种利益衡量所遵循的原则。立法目的条款的合理表述,有利于使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明确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对法律规则作出合目的性的解释,也有利于裁决者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对法进行合理的续造,以弥补法律漏洞。
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进行解答这个问题。国家存在价值在于在保障公众的安全,这种安全不仅包括人身安全,还包括财产安全。国家要实现对每个公众的安全义务,没有秩序不行。对公众而言可能构成安全威胁的因素,可能源自人(社会环境)和人所处的自然环境。因此,国家规范人与环境的关系亦是政府履行对公民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因此对环境的保护,是政府的宪法义务。
物权作为人对物支配权,权利人对物权的处分有时会直接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污水的排放,对含有放射性物性的物的抛弃,对自己所有的林木的过度砍伐等都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上述的行为虽然都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但是这些行为与物权法及物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要求物权人正确行使物权,在行使物权时以绿色的方式行使,应当是每个物权人的义务。徐国栋主编的《绿色民法典》物权法编第30条即[以绿色方式行使物权]规定:“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时,负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义务。”该规定系参考的越南民法典第268条,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第1条第3款。(不过我这里顺便指出老徐《绿色民法典》的一处笔误,关于保护环境的问题是在越民268条,而不是286条,这个笔误让俺将越民翻了个遍,浪费了我的时间)因此关于保护环境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目的,即不是俺的首创,也不是老徐的首创。不过将保护环境写入物权法不仅是一时尚,对我们这个不重视环境,善于破坏环境的国家来说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针对我们的环境已被严重破坏的事实,公众只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还是不够的,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候还应当有改善环境的义务,使被破坏的环境有得以恢复。当然这种改善的义务应当限定在权利人可支配的范围内,且不能让权利人支付额外的改善成本。有些改善的义务应当同政府履行。
因此建议将物权法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以上的胡乱评论各位批评。 附资料: 《物权法草案》(2005年)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梁慧星物权法建议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法。 王利明物权法建议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物权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法。 《孟勤国:物权法建议稿》第一条为规范和调整一定的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