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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trackback="http://madskills.com/public/xml/rss/module/trackback/"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channel><title>素食主义的猫 - 猫评时事</title><link>http://www.zcat.cn/</link><description>欢迎光临 - </description><generator>RainbowSoft Studio Z-Blog 1.8 Spirit Build 80722</generator><language>zh-CN</language><copyright>Copyright 素食主义的猫闽ICP备05033153号</copyright><pubDate>Tue, 07 Sep 2010 20:30:49 +0800</pubDate><item><title>杀头</title><author>tylklawyer@hotmail.com (zcat)</author><link>http://www.zcat.cn/post/90.html</link><pubDate>Thu, 25 Mar 2010 11:57:10 +0800</pubDate><guid>http://www.zcat.cn/post/90.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nbsp;在一个项目上做法律顾问时，最让我惧怕的便是那个营销总监了。我每每对他的营销杰作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他总是歪过早已梗直的脖子，朝我大声怒吼道：&ldquo;会杀头吗？&rdquo;每次遇到那样的境况，我总是极为无奈地摇摇头。&ldquo;NO&rdquo;。有时我忍无可忍的时候，会补充说道：&ldquo;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会杀你的头，要杀也是杀董事长的。&rdquo;他于是便得意起来。</p>]]></description><category>猫评时事</category><comments>http://www.zcat.cn/post/90.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cat.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cat.cn/feed.asp?cmt=9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cat.cn/cmd.asp?act=tb&amp;id=90&amp;key=26bfdd5e</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愚人节</title><author>tylklawyer@hotmail.com (zcat)</author><link>http://www.zcat.cn/post/61.html</link><pubDate>Sun, 02 Apr 2006 22:31:37 +0800</pubDate><guid>http://www.zcat.cn/post/61.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昨天突然给朋友发了一条短信，问他研究生的复试结果出来没有。其实我只是无话找话，因为他笔试第二名，复试八进六，况且他对复试结果感觉颇好。他回信告诉我落榜了，我很不相信，又再次问他是不是在骗我。他没有回复我，而是直接打电话告诉我，真的落榜了。他说他太重视这次考试了，开不起这等玩笑。他没有告诉我为什么，但从他颤抖的声调中可以判断得出，这样的结局很出乎他意料，也令他极为无奈。<br></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晚上回来，与我那位朋友要考的那所名校的一个毕业生聊天，那位过来人告诉我他也听说了我朋友没有被录取的消息。他气愤地告诉我，本次复试的评委由五位知名学者组成，复试成绩取五人打出分数的平均分。但在这五位评委中有两个年轻学者极具个性，不仅在思想上另类，在行动上亦是让常人意想不到，总喜欢让相对人尝一尝他另类人个性的威力。据说那两位年轻学者不喜欢泡网的人，而我的那位朋友在复试的时候却说常在网和一些大家交流，或许是这些情况让那两位学者生厌了，而给了我的那位朋友极低的分数。<br></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当然作为人有些个性无可厚非，更何况学者呢。令我不解的是，复试究竟有没有一个可以让考生能够预见的到后果的规则，如果有的话谁把持着这个规则。如果这个规则是由个人的偏好决定，那么考试生可以在考试前充分了解那些委评的偏好，通过尽职调查来决定自己是不是适合考，是不是能够被录取。如果调查结果不理想的话，可以决定连笔试都不要参加，至少不去报考那所学校，而去寻找适合自己的评委。有人说，招研究生时导师应当有很大的自主权，国外通常是这样的。如果我们也是这样路径的话，那为什么不由导师面试，而由一个集体决定，如此的交易方式显然没有体现导师的意志。]]></description><category>猫评时事</category><comments>http://www.zcat.cn/post/61.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cat.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cat.cn/feed.asp?cmt=61</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cat.cn/cmd.asp?act=tb&amp;id=61&amp;key=20d7d64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法庭与辩论</title><author>tylklawyer@hotmail.com (zcat)</author><link>http://www.zcat.cn/post/59.html</link><pubDate>Sat, 11 Mar 2006 13:35:48 +0800</pubDate><guid>http://www.zcat.cn/post/59.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我的处女庭是非常搞笑的，法庭辩论的时候法官让我说话，我没有说，打算到最后陈述的时候全力攻击。可到了最后陈述的时候，我刚准备长篇大论，法官打断了我，只要让我说是驳回对方的诉讼要求，还是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开完庭后，我被当事人差点骂死，因为他们花了这么多的钱，就没有听到我几句人话。后来理解了，法庭辩论了是庭审的高潮，当事人花钱就是冲着这东西来的。<br></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辩论的故事是很多的，自己遇到的也不少，多为惨烈和不光彩，不过效果都是一样的，更多的成了法官们的谈资和笑料。前些天在法庭上和一个老律师吵了一架，因为他在法庭上对我指指点点，唾沫星喷了我一脸。我们那里的人是很忌讳吵架将唾沫搞到对手脸上的，这不仅是一个很大的侮辱，据说还会导致皮肤病，所以通常这样的行为会使战争升级。所以我全力不计后果的反击那个老同志。如果不是打不过他，我真想跳过去一脚踢死他。后来听了那个老同志的不少先进事迹，一次他竟将对方的当事人打了。还好，我当时没有跳过去，要是被他打了，传出去，我就没有脸见人了。<br></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难道律师真的是专业吵架选手吗？或许是，或许经常是。通常看到的法庭辩论多像一场拳击比赛。双方当事人轮翻对攻，相互撕打。法官就如台上裁判，围着台上选手跑来跑去，或是让大家暂停，或是将双方拉开，或是警告选手上积极进攻，以增加比赛的精彩程度。和拳击比赛不同的是，法庭上很少也现“KO”的场面，也很少出现法官当场根据点数公布比赛结果的情形。法庭上的对抗远不如拳击台上的对绝来得直接。被人一拳击倒，爬不起来了，便是爬不起来了。抗击打能力不如人，是个明显的事实问题，没有什么好争辩的。而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原告不要指望说服被告，被告也不要指望原告接受自己的观点。如果真要是接受了，反倒是麻烦了。正是由于双方总是纠缠不清，才使辩论能够持续进行下去，才使法庭辩论越来越具有可观赏性。]]></description><category>猫评时事</category><comments>http://www.zcat.cn/post/59.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cat.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cat.cn/feed.asp?cmt=59</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cat.cn/cmd.asp?act=tb&amp;id=59&amp;key=16fc46dc</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有点意思</title><author>tylklawyer@hotmail.com (zcat)</author><link>http://www.zcat.cn/post/47.html</link><pubDate>Wed, 21 Dec 2005 14:12:17 +0800</pubDate><guid>http://www.zcat.cn/post/47.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一个法官朋友很诡秘地告诉我，某法院的某小领导在某夜总会与某人为争夺对某坐台小姐的使用权发生暴力冲突，最后那小领导被竞争者打成重伤而告终。从朋友那种神经兮兮的表情看，这应当算是个业内的重大新闻了，至少对我的那位法官朋友来说是这样的。我感觉他高兴的快死了，可能作为同行，希望自己的圈子越热闹越好，死得越多越开心。<br></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这东西之所以有新闻价值，主要是我们更习惯于官员欺压百姓，而对百姓欺压官员陌生地不敢想象。不过细来想想，那小领导的有些思路还是相当值得称道，他被打这事儿从某些角度看还是很有积极意义，值得提倡。<br></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感觉官级与性欲还是有些联系，人一旦当上了领导性欲就跟着膨胀了起来。后来想想，不是性欲强了，因为性欲直接受性激素控制，其强度在当官前与当官后不会有什么明显变化。当官前后在性欲强度上有别的只是控制性欲的能力发生了变化。在获得权力之前，对性欲控制的比较严格，因为不管好自己的性，性一旦泛滥，容易引出麻烦。而有了权力之后，就是因为性而有了麻烦，凭着自己的权力也可以化险为夷，白白享受一场。有了这样的自信，便不再控制自己的性欲，由它去吧。反正那东西游来游去的，直接的效果就是舒服。一旦有了权力，便认定在权力之下包括人的精神和肉体在内的一切事物，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任由自己处分，至少自己是这样认为的。于是一些领导先生总是想尽办法的无偿征用属下的性资源，这样一来安全卫生，二来经济实惠。作为理性的领导，当然不会选择向市场寻求性资源，去支付完全可以省去的成本。而那个被打的法官同志，算是个不错的另类，他能主动向性服务市场获取性资源，不管它的对价是谁支付的，不把矛头再对准手下的良家妇女，便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夜总会就是一个娱乐的地方，发泄性欲的地方。不让公务员去没有道理，不让领导们去就更没有道理了。他们在那里由专业人士帮助发泄了性欲之后，就没有精力麻烦手下的业余选手了。不过在这里我只是个假设，如果那小领导两块业务同时开展，大小通吃，那可就糟透了。]]></description><category>猫评时事</category><comments>http://www.zcat.cn/post/47.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cat.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cat.cn/feed.asp?cmt=47</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cat.cn/cmd.asp?act=tb&amp;id=47&amp;key=149c5847</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徐静蕾，不要这样嘛！</title><author>tylklawyer@hotmail.com (zcat)</author><link>http://www.zcat.cn/post/46.html</link><pubDate>Sat, 17 Dec 2005 10:29:39 +0800</pubDate><guid>http://www.zcat.cn/post/46.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早上爬起来，依习惯登录徐静蕾在新浪的博客。老徐在昨晚更新的文章《没标题行吗？为什么老要给文章起标题啊……》中，针对博客中骂她的一些评论表了态：“放心，不删，一个都不”，多么真诚的态度，可能就是这样的真诚才聚集了那么多的人气。刚想离开，一不小心在她的博客中看到一则公告，曰：“转载声明：即日起，没有书面授权许可，请勿转载本博客中任何文章或图片(静盟除外)。获取授权请联络：85958340李小姐。”看罢第一感觉就是让人不舒服，给人一种老徐要板起面孔的样子。她的博客以真诚和雅气而人气十足，而这则冷冰冰公告无疑会破坏那种的真诚和雅气，至少给我感觉是这样的。<br></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说实话，徐静蕾虽然是个名人，是个才女，但我只知道影视界有这个人而已，并无什么印象。那天一个朋友说徐静蕾在新浪有个博客不错，就登了上去。果不其然，博客里的文章写得让人感觉很真，而且更新能够天天坚持，给人一种亲切感，这种亲切感不仅是对这个“老徐”的博客，更是对徐静蕾这个同志。一个影视界名人，能这么用心经营自己的博客确实少见，也是值得称道。新浪可能出于宣传自己的需要，给各界不少名人开了博客，一直怀疑那些名人是不是真得自己在经营这些博客，至少怀疑他们能不能坚持下去。他们怎么可能舍得将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扔在这上面。不过从坚持的情况来看，老徐属于真正用心的那种，所以她的这个的博客有极猛的人气。<br></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当然这则公告的登出，有老徐肯定她自己的考虑，或是出于对博客中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或是对自身的保护，或是有其他打算，如将这些作品正式出版等。但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一个名人来说，应当忍受比普通人更多的社会评价，甚至是适度的人身攻击，这就是名人应当支付的必要成本。关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历来是司法界的一个难题，作品在网络上一经出现，禁止他人转载是很难办到的，现在网络上的论坛不计其数，有大有小，有合法有非法的，有盈利的有非盈利的，他们转载了你也未能知道，就是知道了也未必有用。如果有将登在博客中的作品出版计划，我劝还是不要登算了。作品上了博客，就等于公开发表了，等于公诸于众。]]></description><category>猫评时事</category><comments>http://www.zcat.cn/post/46.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cat.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cat.cn/feed.asp?cmt=46</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cat.cn/cmd.asp?act=tb&amp;id=46&amp;key=910066a7</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刑法不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良药</title><author>tylklawyer@hotmail.com (zcat)</author><link>http://www.zcat.cn/post/12.html</link><pubDate>Fri, 04 Nov 2005 16:03:44 +0800</pubDate><guid>http://www.zcat.cn/post/12.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近来，刘大华律师关于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薪酬罪”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建议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笔者认为，通过刑法调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未必能达到根治的目的。一项制度的设计，应当适应本国的国情，符合一个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对症下药，才能做到药到病除，否则只能浪费医药费，甚至产生严重的副作用。</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在我国，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泛滥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市场监管力度的匮乏使得没有信用、没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得以用工从事商事行为。当他们面临商业风险的时候，便拖欠劳动者工资，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由于我们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体系和有效的管理机制，这些无信用的用工人便得以继续在这个用工市场上用工。再加上政府的处罚力度有限，用人单位在受到处罚后仍有巨利可图，从而使得用人单位在非法雇佣农民工上只需付出较低的成本。所有上述因素最终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化。</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针对上述症结，笔者认为，只有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施以形成巨大成本的制裁措施才是最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而言，投入成本最小、产生效益最大的制裁措施也才是最理想的措施。刑罚系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同时也是需支付成本最高的。启动一项刑事诉讼，不仅需要动用公检法机关大量的人力、财力，还需要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耗费大量的时间。此外，刑法的介入也未必就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刘大华律师所设计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未必会增加用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本。刑罚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的。如果刑罚的适用过于泛化，人的适应性就会使得这种威慑力大打折扣。刑罚应当坚持谦抑性的原则，尽可能避免过多的运用刑罚来调整社会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绝对不能由刑法来评价，笔者只是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应直接进入刑法的视野。笔者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首先属于违约行为，应当通过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来寻求救济。只有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时，才能依据《刑法》相关条文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刑事责任。]]></description><category>猫评时事</category><comments>http://www.zcat.cn/post/12.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cat.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cat.cn/feed.asp?cmt=1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cat.cn/cmd.asp?act=tb&amp;id=12&amp;key=30dfbcf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应当将保护环境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title><author>tylklawyer@hotmail.com (zcat)</author><link>http://www.zcat.cn/post/11.html</link><pubDate>Fri, 04 Nov 2005 16:00:17 +0800</pubDate><guid>http://www.zcat.cn/post/11.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从学者建议稿到2003年物权法草案第一稿，再到今年的物权法草案，越来越注重物权法第一条即立法目的的表述。物权法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不再仅是一个形象工程。</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正如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所言利益是法律命令的原因，调整社会中的各种利益是立法的主要目的。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该制定法调整什么样的利益，优先保护何种利益，这种利益衡量所遵循的原则。立法目的条款的合理表述，有利于使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明确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对法律规则作出合目的性的解释，也有利于裁决者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对法进行合理的续造，以弥补法律漏洞。</P><p style='text-indent:23.0pt;margin:0pt;'>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进行解答这个问题。国家存在价值在于在保障公众的安全，这种安全不仅包括人身安全，还包括财产安全。国家要实现对每个公众的安全义务，没有秩序不行。对公众而言可能构成安全威胁的因素，可能源自人（社会环境）和人所处的自然环境。因此，国家规范人与环境的关系亦是政府履行对公民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因此对环境的保护，是政府的宪法义务。]]></description><category>猫评时事</category><comments>http://www.zcat.cn/post/11.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zcat.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zcat.cn/feed.asp?cmt=11</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zcat.cn/cmd.asp?act=tb&amp;id=11&amp;key=7cb0ac92</trackback:ping></item></channel></rss>
